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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承办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_砂石生产线_江南电竞下载_体育app最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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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承办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1-22 12:20:01 |   作者: 砂石生产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陆续公布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由大成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充分体现了大成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大成律师将不断努力,不忘初心,竭诚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江苏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峰、赵建雨律师代理的江苏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3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8年5月31日,江苏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某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有权排他性地使用“纳滤法从盐湖卤水中分离镁和富集锂的方法”发明专利。

  久某公司认为启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在青海地区实施的提锂项目侵害以上描述的专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启迪清某公司停止侵权,并提出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维权费用的补偿。­­­­­­

  本案中,刘峰律师团队精心构建了完整的技术不侵权论证体系,通过创造性运用“经济运行原理”和“均衡生产原理”,以及可动态展示的可视化辅助工具,向法庭证明了如果久某公司诉请中声称的客户技术方案真的落入久某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将会出现生产车间管道爆炸的严重安全事故。最终,法院完全认可了我方观点,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因本案所涉及的提锂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复杂,涉及数十套生产设备及数百件精密仪器,公证难度极高。向法庭举证时既需要配合逻辑严密的说理,也需要一些可视化的工具的辅助。

  本案中创造性运用了“最经济运行”和“均衡生产原理”的理论体系以及情景再现的公证方法,通过动画的方式向法庭说明以专利限定的方式生产运行是不符合经济生产规律以及安全生产原则的。

  本案系新能源行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成为行业的热点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专利侵权比对时全方面覆盖原则的适用逻辑,以及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未清楚界定的概念时的解释方法,对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同时,对于盐湖资源开发行业而言,本所代理的启迪清某公司所采用的创新技术成功解决了从低品位盐湖中提锂的巨大难题。本案通过对“吸附法”和“纳滤法”两种盐湖提锂工艺的分析比对,明确了不同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差异性。让重视研发技术创新的企业在行业内获得更多认可,对于鼓励行业技术创新具有示范意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魏士廪律师代理的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入选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五年100件典型案例。

  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系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之一(以下称两被告)。2014年,缪某从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两被告存在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并对其进行处罚。缪某认为,其购买涉案车辆时,正是实施上述纵向垄断协议期间,且购买价格也同样是处罚决定认定的垄断价格,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判决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缪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缪某提交了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后,其仅需要证明两被告系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垄断行为实施者,以及缪某因此受损。本案系消费者作为受害人提起的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当为经营者之间限定的非竞争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最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缪某全部诉讼请求。

  首例反垄断后继民事赔偿诉讼胜诉案例,明确了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相应的责任认定问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五年100件典型案例。

  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首例消费者就垄断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胜诉案例。本案裁判明确了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相应的责任认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消费者因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通常能以经营者之间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依据计算。

  该判决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有效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对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推动反垄断执法司法形成合力和完善反垄断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汉市洪山区从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现辉、张晓汉律师代理的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汉市洪山区从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某公司)经授权享有“双美”商标使用权,纳某公司许可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某公司)使用该商标。斯某某公司后注册“市井婆”等商标,斯某某公司及其加盟店在多地的商品和服务中同时使用了前述两个标识,部分花了钱的人标识的混淆使用情况做评论和质疑。斯某某公司还在“市井婆豆沙牛乳”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和公告称“我们品牌正式升级为市井婆豆沙牛乳SINCE 1980’S……”等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斯某某公司混用“市井婆”“双美”或相关标识,使同一商品出现了两个来源,影响到“双美”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会导致误认为“双美”与“市井婆”出于同一商业来源。门头店招由“双美”变更为“市井婆”,直接利用了“双美”商标所凝聚的商誉。斯某某公司不规范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淡化了“双美”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斯某某公司在店铺公告及《声明》中提及的“升级”,意指豆沙牛乳从“双美”到“市井婆”的升级,前述宣传不全面、不客观,使消费的人误解其商品和服务级别高于、优于“双美”商品,构成虚假宣传。结合纳某公司与斯某某公司均经营豆沙牛乳类饮品,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认定斯某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从某饮品店(以下简称从某饮品店)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获得商标使用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当然抗辩理由,被授权人若不规范使用,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被授权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应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授权人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同时用户许可证商标和自行注册的其他商标,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且其自营商品和服务的品质高于、优于授权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商标许可使用和虚假宣传交织的混淆侵犯权利的行为,侵权人在其经营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权利人授权商标及自有注册商标,破坏了权利人商标的识别功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有关联且其商品和服务的品质高于、优于授权商标,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准确界定前述侵犯权利的行为性质,同时认定获得商标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抗辩理由,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规范了“借船出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消费者正确联系商标与商品、服务的权益,对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规范经营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刘杰、庄圆圆律师代理的杭州久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比利时阿某动力股份公司等涉螺杆压缩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年来十大疑难技术类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阿某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7月,原告在广东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义乌市倍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台BD-LS22永磁变频空压机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上标注了被告广东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驱动部件上印有杭州久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阿某公司要求葆某公司、倍某公司、久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冷却通道、横向油道的设置位置及作用,并未实现马达腔和压缩室的空间连通,而排油管虽然连接马达腔和压缩室,但单向阀的设置避免了流体返流到马达腔内部,即马达腔与压缩室的空间并未相互连通,二者处于不同压力下。被诉侵权产品中马达腔与压缩室之间通过轴封等密封部件实现了二者空间的相互隔离,其明显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相违背,该技术方案正是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存技术中的缺陷。而且采用“接触密封”与“彼此不密封隔离”两者的技术方法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不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克服缺陷的技术方案的典型案例,涉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属于等同侵权例外情形的审查判断。对于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认定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一直是技术事实查明中的难点和痛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方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载明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就争议技术特征“彼此不密封隔离”作出了符合专利文件陈述的理解,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全部现存技术缺陷,不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且,我方在深入研究涉案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压力隔离技术的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了专业文献、现存技术等材料,进一步阐述了空气压缩机产品压力隔离技术的发展演变历程,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系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代理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接触密封”与“彼此不密封隔离”两者的技术方法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据此作出等同侵权的例外判断。本案对克服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的判定方式来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的审理思路。

  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最大限度地考虑专利对现存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丛严、张福东律师代理的“味某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原告大连味某某食品公司于2008年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注册并授权公司使用“味某某”等多个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在汉堡、炸鸡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了“味某某”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业务模式为授权加盟店进行“味某某”品牌的连锁经营,加盟店经营产品同为汉堡、炸鸡等。二者在标识整体结构、布局、颜色、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企业字号与原告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被告收取的加盟费为基数,判令5倍惩罚性赔偿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本地著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为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本案中,法院考虑了侵权公司的总经理曾在原告处任职,从原告处辞职后成立公司共同实施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实施了较多的模仿、攀附行为,造成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侵犯权利的行为涉及食品领域,与人身健康相关,侵权情节严重,因此适用最高的五倍赔偿,同时判令该人员与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能轻松的获得法院支持顶格五倍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院在认定被告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时采用“被告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涉及食品领域,与人身健康相关,与其他领域相比,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害后果更大”的观点能够为类案维权提供指引。此外,本案判决被告公司CEO对案涉赔偿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该判决观点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认定帮助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参考意义。

  上诉人上海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袁源律师代理的上诉人上海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创作的《寻找牡丹亭》表演节目在第六届乌镇戏剧节首次上演,其现场表演图片在乌镇戏剧节组委会官方微博平台上予以发布。2021年3月18日,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在苏州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园中演出三场《寻找牡丹亭》,每场30分钟,总费用48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相关演出取消为由解除了与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合同。2021年4月,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苏州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江南文化戏曲节”连续多天出现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节目,该表演节目中的角色造型、演出内容、宣传文案和图片等均与其创作的《寻找牡丹亭》高度相似,现场图片在多家网络媒体传播。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苏州某旅游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首先,本案对公共空间表演艺术活动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进行了重要认定。第一,在表演中如综合运用演员形态表演、音乐、美术等艺术手段,在具有一定剧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戏剧作品予以保护。但作为戏剧作品保护的前提是必须有必要的载体能呈现出完整的表演情节。第二,对公共空间表演活动中创作的表演艺术造型,如能证明其具备独创性,可当作美术作品加以法律保护。

  其次,本案体现了公共空间表演艺术维权类案件办理的复杂性:案涉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争议的认定、对侵权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对创作人和案件代理律师而言,需要对整个案件论证有预判,并依据预判搜集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并做好一审、二审的准备,对代理律师专业性提出了较高要求。

  对审理法官而言,就公共空间表演艺术作为著作权客体的认定、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侵犯权利的行为及恶意性的认定,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等,能否通过判决准确认定事实,并通过公正的判决恰当表达法律保护公共空间表演艺术作品的商业经济价值的意图,也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挑战。

  本案系为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公共空间表演历史悠久,可追溯至汉代的“百戏”。作为脱离传统舞台束缚的表演形式,在我国商业地产、旅游地产不断兴起和壮大的背景之下,公共空间表演已经从单纯的街头艺人、商场展演、花车巡游等简单形式,发展到具有高度创作化的艺术节,其中汇聚的各类公共空间表演节目已经具备了专业的文化艺术创作内容,蕴藏着巨大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人民法院在对著作权公有领域与独创性元素边界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首次对公共空间表演节目中动态表演形象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鼓励、激发文艺从业者在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同时,创造新形式、发掘新内涵,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感。本案裁判对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化解公共空间表演节目知识产权维权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案件裁判获得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高度认可,被《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原告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海南B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勇、赵龙律师代理的原告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海南B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入选“202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仙某”游戏在全世界内的代理运营权。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络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在微信小程序中注册并运营以“仙某”命名的游戏。该涉案小程序系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经被告珠海某科技公司、被告广州某科技公司授权后,再授权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上架的游戏。原告认为小程序中的“仙某”游戏并未经其授权,并且上述被告均无相关版权,五被告通过共同伪造授权文件的方式抢先上架侵权游戏,恶意挤占原告竞争市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澄清及道歉声明。

  本案原告未授权相关被告在小程序上架涉案游戏,但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辩称该游戏版号系自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处转让授权所得,具有合法来源,且经过微信小程序平台审核通过后上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为查清被告所称授权情况,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经过庭审调查,查明中间授权商存在冒用原告游戏版号伪造授权的的情形。法院积极释明法规规定及不利后果,当事人基于对诉讼风险的预判,主动达成和解,原告最终撤回诉讼。大成代理律师为客户争得满意的调解结果。实践中,在多级授权和转让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对授权链条合法性的追溯,本案通过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向各方释明版权的合法使用和转让,揭示了版号授权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即明确被授权主体应当对游戏开发主体、版号审批文件、经营许可证等尽到合理的注意及审查义务。

  在线游戏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模式延伸而引发的新型互联网竞争行为,比较新颖和复杂。本案系在线游戏同业竞争者冒用他人游戏版号,在不同网络服务端口上架游戏而引发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在线游戏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线游戏版号授权的风险性防范等。在在线游戏行业,受游戏监管、防沉迷政策的影响,版号成为稀缺资源。本案的解决路径与效应对于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化、打击网络游戏灰黑产,建立互联网良性发展环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同时提示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相关的审批程序,落实监督管理要求,获得正规合法的使用授权,避免产生纠纷。

  大成律师事务所陈芋伶、廖凯骏律师代理的某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某建材销售中心商标侵权纠纷案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商标权利人,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经营已经被消费者广为熟知,在建材行业内也具有一定影响力,该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标识的瓷砖,该商品外包装侧面印有佛山某陶瓷公司的名称及地址,扫码左上角二维码出现“冠军印象瓷砖”公众号,其中品牌简介栏目还显示有该公司简介。某公司认为,佛山某陶瓷公司的生产行为与某建材销售中心的销售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冠军瓷砖”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原告驰名商标声誉,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佛山某陶瓷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系“

  ”商标专有权人,且该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大理石、瓷砖等商品上。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已认定“

  ”商标不存在容易误导误认的情形,并裁定维持该商标。因此,佛山某陶瓷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正当合法。

  ”商标不存在容易误导误认的情形并予以维持,但所指的不存在容易误导误认的情形应以规范使用商标为前提。当商标使用的过程出现字体变更、部分突出等不规范使用情形,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冲突时,仍应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判断。佛山某陶瓷公司在瓷砖样品广告中使用的“

  ”宣传标识中还将“印象”二字故意缩小,使“冠軍陶瓷”字样更为突出。上述标识的使用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其中所包含的“冠軍”字样与某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

  ”字样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佛山某陶瓷公司与某建材销售中心作为专业的建材从业商,理应知晓“

  ”商标,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生产、销售包含“冠軍”字样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在本案中,陈芋伶律师和廖凯骏律师精准地把握了商标权的权利基础,抓住了案件的核心命要;前期通过撒网式信息收集,抓住了关键性的证据;庭审中论证铿锵有力、深入浅出,搏得法官于己方有利的心证。在两位律师的悉心合力之下,整个案件,以最快的时间取得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毋庸置疑的,是对于商标权保护的又一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注册商标权利人不规范使用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本案为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十一批)时总结本案典型意义是:本案系人民法院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有权、维护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助力创新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公司公司享有“

  ”商标权利人,有权使用该商标,但其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以字体变更、部分突出等方式不规范使用商标,与某公司“

  ”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仍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有力打击了注册商标权利人不规范使用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蝙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勇、许秋霞律师代理的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蝙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2023年度“福田区优秀法律服务案例“的优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案例。

  张勇律师、许秋霞律师代理的原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功研发涉案产品《加10赛》纸牌类教具,并成功注册“加10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纸牌、游戏器具、智能玩具等。后发现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蝙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淘宝平台、微信公众号线上商城销售的桌游产品直接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加10赛”、及直接英文翻译“PLUS 10”作为产品的名字,进行宣传推广,且游戏规则及玩法存在复制模仿,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每一阶段法院观点皆有所不同。一审法院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成功说服法院改判,不仅支持了我方关于蝙某某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商标侵权的主张,还支持了关于蝙某某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再审再次改判,再审法院认为蝙某某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讨论。结合美国商标法的理论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将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和没有显著性,通过举例说明三者的不同,并结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将商标细分为臆造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和通用标志。结合案件情况做分析,“加10赛”在创设之处便已具备固有显著性,即便是属于描述性商标,也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影响力,具备了获得显著性,能够得到《商标法》的强保护。

  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勇、熊静律师代理的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爱某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 2023年度“福田区优秀法律服务案例“的优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案例。

  张勇律师、熊静律师代理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爱某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客户”)。客户被诉时正在销售一款广受市场欢迎的手压咖啡壶,原告以“一种小型手动咖啡壶”发明专利为权利基础,主张客户专利侵权,要求停止销售并索赔210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核心代理意见: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详细分析三个技术特征,二审法院只比对分析了一个技术特征,其他的特征根本无需评判,只要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即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具体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具体而言,张律师和熊律师灵活对本案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抓住技术在实际运用中的特征,不是单单对权利要求字面意义来确定权利边界的机械做法,使客户能获得更全面、更完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过实践再次证实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字面意义所涵盖的范围,还包括利用等同原则扩大的范围边界。

  为客户争取巨大利益。案件的胜利,客户无需赔偿任何金额,代理人制定了不侵权抗辩以确保最大胜诉率的对策,最终通过不侵权抗辩代理被告胜诉,为被告挽回百万损失。本案中,律师归纳关键区别并说理加以证明却并不是特别容易,只有对产品结构与功能全面深入理解、选择关键点比对、详细论述后,才做出客观详尽的不侵权比对分析,从而达成不侵权抗辩的成立并取得案件的胜利。

  “治疗仪彩条装潢”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亮伟律师代理的“治疗仪彩条装潢”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哈尔滨某医疗公司1997年成立后就开始治疗仪的研究及推广,先后推出了5根、7根、9根、11根照射源的彩条装潢的7款治疗仪,并在黑龙江卫星频道、CCTV-7等刊登广告,先后获得了“中国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等荣誉,在全国特别是在东北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扬州某医疗公司、九江某公司的实控人卞某某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2011年5月,一直销售哈尔滨某医疗公司的治疗仪产品。2013年卞某某申请照射源为7根名为“纳米波治疗仪(平面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哈尔滨某医疗公司称,扬州某医疗公司、九江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生产销售的“科易达”“SE-F3”“SE-F1”“SE-H3”治疗仪,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判令扬州某医疗公司、九江某公司立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扬州某医疗公司、九江某公司赔偿哈尔滨某医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50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虽每款产品的构成元素不同,但所有款型具有共同的特征,且上述构造及颜色仅仅是生产者基于美观而作出的设计,并非别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时无法回避的功能性设计,故上述设计构成相同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具有显著的“彩条装潢”整体形象。诉请保护的装潢经过权利人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与特定生产者产生联系,具有了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

  权利人生产的四款产品与侵权的四款产品从整体上看,二者的照射源的色彩虽不完全相同,且排列有差异,但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辐射条的形状、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且上述构造及设计并非产品发挥功能无法回避的功能性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构成侵权。

  权利人率先推出的治疗仪,早于侵权方的外观设计专利。当专利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权两种权利产生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法院通过对同一公司制作的不同款产品造型及颜色的特征比对,基于其造型及颜色仅仅是生产者基于美观而作出的设计,并非其他企业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时无法回避的功能性设计,认定案涉装潢中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整体形象,结合案涉装潢宣传推广情况,认定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判决侵犯权利的行为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50万元,创下河南省涉商品装潢类案件判赔数额纪录,对公司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有启示意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田小伍、何胜林律师代理的原告泰安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入选2023年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泰安某公司是涉案“一种绝缘用高纯电工填料氧化铝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在被告的河南某股份公司上市期间,主张认为被告的氧化铝粉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1000万元。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分析、详细对比,论证了被诉侵权产品必然缺少涉案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被告准北交所上市期间,遭遇原告专利诉讼狙击。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的基本的产品之一,案件若无法及时取得有利结果,极可能会影响上市进程。

  代理律师接受本案代理后,通过与技术人员的反复沟通以及仔细对比,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必然缺少涉案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以此为基础就案件诉讼程序拖延会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与法院沟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申请、配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验证代理律师的主张,请求法院提前组织庭审,有效地推进了案件快速审理。最终帮助被告在一个月内取得胜诉判决,极大地降低了本案诉讼对被告上市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本案发生在被告公司正值上市准备期间,推进案件快速审理、取得判决结果与取得胜诉几乎同样重要。本案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分析,确定了可以被迅速举证证明不构成侵权的重要事实,并积极申请、配合法院勘验该事实。同时,依法提交相关请求,例如提前开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的请求等,有效地推进了案件快速审结,极大地降低了诉讼对被告上市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代理律师的工作获得了被告的高度评价。本案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宣、任雅煊律师客户某诺公司应诉北京某传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肇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4月,两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北京某传媒公司作为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诉请客户某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原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2023年6月,客户某诺公司委托大成广州办公室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创新专业组商标专业负责人、合伙人李宣律师,任雅煊律师代理该案。

  一审法院判决客户某诺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某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两枚原告诉请保护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是常见的应诉策略。如果权利基础被宣告无效,无疑对侵权诉讼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只是,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虽然,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但实践中对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有较大的差别,且商事主体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损失往往难以弥补。

  在本案起诉前,原告诉请保护的商标已经被案外人请求宣告无效。承办律师经申请获批,多次调取相关证据,及时让法院获知了案涉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度。在二审诉讼中,原告诉请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有很大成效避免了经营者损失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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